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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广西法院: 8次执行裁定5次错!3次存在问题!!...

发表于2014-02-15

一个法院最初以独任审理的简易民事投资纠纷案,自2001年起打官司至今: 诉讼9年;执行近4年;其间,由一审---二审---发回重审---双方上诉---区检察院抗诉---高院指令南宁市中院再审。三级法院先后开庭10次;判决4次;裁定20次!!。。。。。。本案最终由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岀如下糾正裁判:

1.(2002)南市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: (2001)兴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;发回兴宁区法院重审。

2. 经中院再审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岀了:(2009)南市民抗再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。撤销: (2003)南市民一终字
第285号民事判决!

3. (2009)南市民抗再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同时也撤销和变更了:兴宁区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岀的(2002)兴民重字
第7号民事判决的有关判项。

4. 既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岀(2013)南市执监字第2号执行裁定,终于撤销了:(2012)南市执复字第2号丶(2011)兴执异字第5号及(2010)兴执字第186-1号这三个错误的执行结案裁定书!!那么,
本案到底该怎样正确执行生效的(2009)南市民抗再字第34号的五项判决呢??(详见: 复议申请书),本案执行到底要不要计结算?!要不要依法返还??我所列举本案应返还的四项内容是不是事实?!!自2010年3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至今4年了,仅执行裁定书就下了8次!却错了5次!3次存在问题!!...为何不依法公正处理?并且一错再错?!难道就不应引起法院领导的重视吗??!...

今天,对于那些有法不依,无视法律,渎职,甚至枉法裁判本案的有关法官等,难道就一点都不追究丶不问责丶不处理吗??!!同时,对刑事错案国家要补偿;而对民事错案应不应该也给予补偿呢??!!(这毕竟是漫长的13年维权路啊!!)。。。

发表于2014-02-15

8次执行裁定5次错!3次存在问题!!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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